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簡字第8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0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簡字第832號原 告 甲○○ 被 告 聯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用,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法定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督促程序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而以原告所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裁定原告應於收受通知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9,900 元,該裁定並於民國97年6 月18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1 紙足憑,惟原告逾期迄今並未補正,亦有本院查詢簡答表1 紙附卷可稽,依前開說明,其訴之提起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許瑞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