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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簡字第90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黃立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簡字第906號

原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虎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七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虎揚科技有限公司設址「設桃園縣龜山鄉○○街69號1 樓」之記載,應更正為「設台中縣大里市○○路53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立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瑞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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