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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簡字第938號

返還訂金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楊晴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簡字第93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永佳翊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97年度桃簡字第938 號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甲○○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不服本院民國97年8 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晴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劉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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