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簡聲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顧正德
- 當事人總昌配管材料有限公司、龍瑋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簡聲字第60號聲 請 人 總昌配管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龍瑋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應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顧正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劉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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