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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簡聲字第60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顧正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簡聲字第60號

聲請人
總昌配管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龍瑋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應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顧正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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