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簡聲字第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簡聲字第9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崧基鋼結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於非訟事件所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及非訟事件法第5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亦可徵諸非訟事件法第66條後段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為代位取回訴外人仁際生物製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仁際公司)向本院提存所為相對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於民國97年1 月10日以臺北法院郵局第27號存證信函對相對人為行使權利之催告,惟該存證信函因相對人關閉歇業致原件退回,遂於同年月21日向本院聲請准予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等情,有聲請狀、存證信函及退件信封在卷足憑,自堪信實。惟相對人之營利事業所在地及其已歿法定代理人於繼承開始時之住所地,均係位於苗栗縣銅鑼鄉一節,亦可徵諸聲請人提出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與本院依職權調取之營利事業登記基本資料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 份即明,準此足見於聲請人提起上開聲請時,相對人之營業所或其法定代理人之住所,皆非屬本院管轄之範圍,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本件聲請,容有誤會,爰依職權將本事件移轉予如主文所示之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