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補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補字第33號原 告 九豪精密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476,32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8,22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 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47,224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尹 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楊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