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補字第37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補字第373號
- 原告
- 昇洲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張堂歆律師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既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自應以原告上開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捌仟柒佰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尚應補繳柒仟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