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補字第41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補字第419號
- 原告
- 佳晟紡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補字第41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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