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補字第4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補字第445號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許瑞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