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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補字第52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葉藍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補字第523號

原告
鑫龍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7,500 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4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41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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