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補字第6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0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補字第641號原 告 鼎泰豐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五龍電子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39,25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9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許瑞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