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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補字第97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顧正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補字第97號

原告
乙○○
被告
甲○○即正中央企業社

      丙○○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係起訴請求被告遷讓房地並返還即坐落於桃園縣春日路945 號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核係以所有物及租賃物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本件應以系爭房屋之價額,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呈報系爭房屋坐落之土地登記謄本、系爭房屋稅或建物課稅現值證明,以供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及應計徵之裁判費,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顧正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許瑞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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