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補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補字第97號原 告 乙○○ 被 告 甲○○即正中央企業社 丙○○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係起訴請求被告遷讓房地並返還即坐落於桃園縣春日路945 號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核係以所有物及租賃物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本件應以系爭房屋之價額,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呈報系爭房屋坐落之土地登記謄本、系爭房屋稅或建物課稅現值證明,以供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及應計徵之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6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顧正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許瑞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