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勞小字第2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勞小字第25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張清浩律師
- 被告
- 力大螺絲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貴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2 月2 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被告訴訟代理人陳貴「得」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陳貴「德」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