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勞簡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15 日
- 法官溫祖明
- 法定代理人乙○○
- 原告甲○○
- 被告聖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勞簡字第37號原 告 甲○○ 被 告 聖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關維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9年1 月15日上午10 時30 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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