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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勞簡字第50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溫祖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桃勞簡字第50號

原告
甲○ ○○○ ○
原告
乙○ ○○○ ○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杜淑君律師
被告
佳聯城水泥製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各給付原告甲○ ○○○ ○○○(黎文德)、乙○ ○○○ ○○○○○(黎文成)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捌佰零肆元,及各自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原告二人均係越南籍人氏,經由訴外人瑋霖企管顧問有限公司之仲介來台工作,並受僱於被告;依兩造簽立之勞動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第1 條約定:原告每人每月薪資17,280元(不含加班費),應由被告於次月之8 日以現金給付予原告;詎原告二人於97年8 月25日抵台,98年8 月26日開始工作至98年5 月24日止,共計8 個月又29天之工作期間,被告未依約給付原告薪資或提供伙食,原告為自理三餐而向被告要求薪資時,被告始給付三、四千元予原告應急,其餘薪資包括加班費等則迄未給付;嗣被告更無預警地關廠歇業,負責人亦失聯,原告二人乃於98年5 月25日經仲介公司協助向桃園縣政府勞工局提出申訴,為勞工局責付訴外人財團法人台灣省天主教會新竹教區收容中心收容,並協助原告二人轉換工作。是被告總共積欠原告二人之薪資及加班費如下:⒈薪資部分:原告二人每月之本薪均為17,280元,工作期間均為8 個月又29天,故被告應給付予原告二人之全部薪資各為154,944 元。⒉加班費部分:⑴假日加班費:依系爭契約與勞基法之規定,原告得於下列時間休假:每7 日中,勞方應有1 日例假日,並有依中華民國政府規定之法定假日(系爭契約第6 條約定)。 而原告二人於任職期間從未曾休假,因此自97年8 月26日起至98年5 月24日止之工作期間,總計有休假日74日,原告二人均未休息仍照常工作;另依系爭契約第4 條4.4 約定,於休假日之加班應按平日每個小時工資加倍計算,則原告每人得領之加班費應為42,624元。⑵非假日之加班費:自97年12月起至98年3 月間,因訂單增加,原告平日每天加班3 小時,以1 個月20天計算,前2 小時每小時96元,後1 小時每小時120 元(系爭契約第4 條4.1 項與4.2項),則加班費為24,960元;又雖隔週休2 日,然二週之工作總時數88小時,超出勞基法規定之84小時,該4 小時為延長工時,應計算加班薪資,自97年8 月26日起至98年5 月24日止,計有19個星期六均延長工時4 小時,該部分加班費合計為每人7,776 元。

㈡綜上,原告二人應領之薪資及加班費總計為230,304 元,扣除被告已給付之薪資(原告每人67,500元),被告尚應給付原告每人薪資162,804 元(計算式:154,944 元+42,624 元+24,960 元+7,776元-67,500 元=162,804 元),為此依系爭契約及勞基法之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契約2份、桃園縣政府98年6 月10日函文1 紙等為證,經核屬實;且與證人即被告公司前會計丙○○證述:原告二人確曾任職被告公司,原告二人亦有加班之情事,而兩造關於薪資及加班費之給付均依系爭契約之約定,另原告二人任職被告公司期間雖有收領部分薪資,惟公司後來薪資給付並不正常等語大致相符,益徵原告主張非虛;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從而,原告依系爭契約及勞基法之規定,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判決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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