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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國簡字第4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陳威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國簡字第4號

原告
甲○○
被告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以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贍養金,因被告機關所在地係在臺北市萬華區,依民事訴訟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威帆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致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國簡字第4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