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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小字第1324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林維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小字第1324號

原告
台灣理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5室
被告
鄒明慧即奕誠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請求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維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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