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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小字第147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陳威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桃小字第1471號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蔡宜勳即金永利企業社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2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柒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威帆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致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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