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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簡聲字第112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葉藍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簡聲字第112號

聲請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愛心醫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7 月1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中之聲請人欄「裕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之記載,應更正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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