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簡調字第4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19 日
- 法官蘇昭蓉
- 法定代理人丙○○
- 原告新實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簡調字第448號聲 請 人 新實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吳金棟律師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1 編第1 章第1 節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及第405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新臺幣(下同) 420,250元,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 項第11款「其他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500,000 元以下」之事件,依同法第424 條第1 項之規定,以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次查,本件聲請人起訴時相對人之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180巷39號,有相對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 1 份附卷可稽,依前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又本件另一相對人乙○○於其起訴前即已死亡,本院已依法裁定駁回,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昭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楊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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