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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簡字第1016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溫祖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簡字第1016號

原告
興順染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律師
被告
史密斯製革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8年11月5 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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