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桃簡字第215 號
宣示判決筆錄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登利運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桃簡字第215 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6 月17日下午5 時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捌拾萬陸仟捌佰陸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 紙,詎原告屆期提示,竟未獲付款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影本 3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 3項準用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此部分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 1項第3 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票號 │發票日│ 發票人 │ 票面金額 │提示日│ 利 息 │
│號│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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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SH0000000 │970929│登利運通有│ 685,329 元│970930│自97年9 月30日│
│ │ │ │限公司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 │按年息6 %計算│
│ │ │ │ │ │ │之利息。 │
├─┼─────┼───┼─────┼──────┼───┼───────┤
│二│SH0000000 │971003│同上 │ 593,876 元│971003│自97年10月3 日│
│ │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 │按年息6 %計算│
│ │ │ │ │ │ │之利息。 │
├─┼─────┼───┼─────┼──────┼───┼───────┤
│三│SH0000000 │971106│同上 │ 527,658 元│971106│自97年11月6 日│
│ │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 │按年息6 %計算│
│ │ │ │ │ │ │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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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