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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簡字第34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葉藍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簡字第341號

原告
巨原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文明律師
被告
張婷婷即晉維工程行
兼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六月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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