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簡字第34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簡字第341號
- 上訴人
- 張婷婷即晉維工程行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巨原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98年度桃簡字第341 號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8年11月2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足憑,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