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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簡字第4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
    蘇昭蓉
  • 法定代理人
    乙○○

  • 上訴人
    雙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簡字第465號上 訴 人 雙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上訴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楊肅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97年度桃簡字第465 號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8年6 月1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足憑,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昭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楊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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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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