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簡字第8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簡字第83號
- 原告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有承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用,如有應繳而未繳者,即屬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規定,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於扣除督促程序費用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950元,已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23日,以本院97年度桃補字第670 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1 月8 日付與原告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