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簡字第84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桃簡字第840號
- 原告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偉創報關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1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零壹萬伍仟玖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七所示各支票之票面金額,自各支票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79條、第113 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公司解散後,應進行清算程序,在清算完結前,法人之人格於清算範圍內,仍然存續,必須待清算完結後,公司之人格始得歸於消滅,不因清算人怠於進行清算程序而異(最高法院76年台上第1275號民事判決要旨照)。經查,本件被告前經經濟部於民國97年8 月15日以經授中字第09732870030 號函解散登記在案,揆諸前揭規定,被告依法應行清算,而由股東甲○○為清算人,是本件訴訟程序,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應為甲○○,合先敘明。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請求: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同上)1,978,421 元,及自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3,037,578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審理時,將其聲明變更為如主文第1 項所示,上開變更,核係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前揭規定,核無不合。
三、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四、原告主張:原告持有由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7 紙(下稱系爭支票),詎於如附表所示各支票之提示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均因存款不足、拒絕往來戶等理由未獲付款而遭退票。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系爭支票票款,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六、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 釐計算。票據法第126 條、第96條第1 項、第133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七、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支票及票據交換所存款不足、拒絕往來戶退票單各7 紙為證,經核屬實,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項準用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八、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第6 款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核屬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所定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項。
┌──────────────────────────────┐│附表: 98年度桃簡字第840號 │├─┬─────┬──────┬─────┬────┬────┤│編│ 支票號碼 │ 付款人 │ 票面金額 │ 發票日 │ 提示日 ││號│ │ │(新臺幣)│(民國)│(民國)│├─┼─────┼──────┼─────┼────┼────┤│一│AL0000000 │玉山銀行南崁│901,964元 │97.7.21 │97.7.21 ││ │ │分行 │ │ │ │├─┼─────┼──────┼─────┼────┼────┤│二│AL0000000 │玉山銀行南崁│830,452元 │97.7.30 │97.7.30 ││ │ │分行 │ │ │ │├─┼─────┼──────┼─────┼────┼────┤│三│AA0000000 │玉山銀行南崁│654,762元 │97.7.30 │97.7.30 ││ │ │分行 │ │ │ │├─┼─────┼──────┼─────┼────┼────┤│四│AA0000000 │玉山銀行南崁│493,207元 │97.8.5 │97.8.5 ││ │ │分行 │ │ │ │├─┼─────┼──────┼─────┼────┼────┤│五│AL0000000 │玉山銀行南崁│783,451元 │97.9.5 │97.9.5 ││ │ │分行 │ │ │ │├─┼─────┼──────┼─────┼────┼────┤│六│AL0000000 │玉山銀行南崁│965,421元 │97.9.11 │97.9.11 ││ │ │分行 │ │ │ │├─┼─────┼──────┼─────┼────┼────┤│七│AL0000000 │玉山銀行南崁│386,742元 │97.9.22 │97.9.22 ││ │ │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