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簡字第8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24 日
- 法定代理人甲○○○○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施雪敏即捷星企業社、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簡字第856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黃冠澂 被 告 施雪敏即捷星企業社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二十六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楊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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