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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簡字第85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簡字第856號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冠澂
被告
施雪敏即捷星企業社
被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二十六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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