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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簡字第85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林維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簡字第856號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施雪敏即捷星企業社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被告施雪敏即捷星企業社、被告丙○○之住址「住新竹市竹北市○○○街31號2 樓」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住新竹縣竹北市○○○街31號2 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維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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