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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簡字第8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蘇昭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簡字第88號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惠來文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法 官 蘇昭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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