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補字第24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補字第242號
- 原告
- 陸朝國即欣旺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利榮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又本件雖屬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 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程序之事件,但因有同法第406 條第1 項之情事,爰不先經調解程序,而依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