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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補字第4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1 日
  • 法官
    溫祖明

  • 當事人
    佳晉食品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補字第469號聲 請 人 佳晉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敬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5,7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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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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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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