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勞小字第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桃勞小字第2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田皇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2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壹拾參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