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勞小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勞小字第25號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張清浩律師 被 告 力大螺絲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貴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2 月2 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被告訴訟代理人陳貴「得」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陳貴「德」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虹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李華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