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國簡字第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國簡字第4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以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贍養金,因被告機關所在地係在臺北市萬華區,依民事訴訟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