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小字第13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林維斌
- 當事人台灣理光股份有限公司、鄒明慧即奕誠企業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小字第1324號原 告 台灣理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5室 被 告 鄒明慧即奕誠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請求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維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楊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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