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小字第14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桃小字第1471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蔡宜勳即金永利企業社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2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柒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5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劉致芬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