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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救字第1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黃立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救字第1號

聲請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潘麗茹律師
相對人
丁○○○○○○○○
相對人
德商特捷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戊○○
相對人
亞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丙○○
相對人
南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98年度桃調字第2 號損害賠償事件,係聲請人因遭受職業災害而向相對人等4 人請求損害賠償之訴訟事件,有該案卷宗可稽,又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之聲請人勞工保險加保資料,其於民國97年10月31日發生職災事件時,相對人丁○○○○○○○○雖尚未為其加保勞工保險,惟於聲請人住院期間內已於97年11月26日為其加保勞工保險;且上開損害賠償之訴訟事件,依聲請人之起訴狀及相關卷證資料所示,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立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瑞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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