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救字第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救字第1號
- 聲請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潘麗茹律師
- 相對人
- 丁○○○○○○○○
- 相對人
- 德商特捷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戊○○
- 相對人
- 亞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南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98年度桃調字第2 號損害賠償事件,係聲請人因遭受職業災害而向相對人等4 人請求損害賠償之訴訟事件,有該案卷宗可稽,又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之聲請人勞工保險加保資料,其於民國97年10月31日發生職災事件時,相對人丁○○○○○○○○雖尚未為其加保勞工保險,惟於聲請人住院期間內已於97年11月26日為其加保勞工保險;且上開損害賠償之訴訟事件,依聲請人之起訴狀及相關卷證資料所示,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