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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簡字第111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溫祖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桃簡字第1116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長榆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玖仟捌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四所示各支票之票面金額,自各支票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79條、第113 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公司解散後,應進行清算程序,在清算完結前,法人之人格於清算範圍內,仍然存續,必須待清算完結後,公司之人格始得歸於消滅,不因清算人怠於進行清算程序而異(最高法院76年臺上第1275號判決參照)。經查,本件被告前經經濟部於民國98年9 月30日以經授中字第09833163880 號函解散登記在案,揆諸前揭規定,被告依法應行清算,而被告前於98年9 月25日依公司法第79條後段規定,決議由董事乙○○為清算人,經本院依職權由工商電子閘門調取被告股東同意書1 份可憑,是本件訴訟程序,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應為乙○○,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原告持有由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4 紙(下稱系爭支票),詎於如附表所示各支票之提示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均因存款不足或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等理由未獲付款而遭退票。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系爭支票票款,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四、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五、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 釐計算。票據法第126 條、第96條第1 項、第133 條分別定有明文。

六、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支票及票據交換所退票單各4 紙為證,經核屬實,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七、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第6 款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核屬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所定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項。

┌──────────────────────────────┐│附表: 98年度桃簡字第1116號│├─┬─────┬──────┬─────┬────┬────┤│編│ 支票號碼 │ 付款人 │ 票面金額 │ 發票日 │ 提示日 ││號│ │ │(新臺幣)│(民國)│(民國)│├─┼─────┼──────┼─────┼────┼────┤│一│B0000000 │桃園信用合作│283,560元 │98.6.20 │98.6.22 ││ │ │社大林分社 │ │ │ │├─┼─────┼──────┼─────┼────┼────┤│二│B0000000 │桃園信用合作│231,200元 │97.6.30 │97.6.30 ││ │ │社大林分社 │ │ │ │├─┼─────┼──────┼─────┼────┼────┤│三│B0000000 │桃園信用合作│342,870元 │98.7.10 │98.7.10 ││ │ │社大林分社 │ │ │ │├─┼─────┼──────┼─────┼────┼────┤│四│B0000000 │桃園信用合作│362,217元 │97.8.31 │97.8.31 ││ │ │社大林分社 │ │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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