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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簡字第11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蘇昭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簡字第115號

原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樺之譽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丙○○
被告
甲○○

      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98年桃補字第6 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8年1 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法 官 蘇昭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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