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簡字第11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簡字第115號
- 原告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樺之譽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甲○○
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98年桃補字第6 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8年1 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