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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簡字第1233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林維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簡字第1233號

原告
遠鵬運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佑唐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維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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