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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簡字第163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黃立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簡字第163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韓邦財律師
訴訟代理人
魏釷沛律師
被告
德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兼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院認本件有調查證據之必要,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前述時地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立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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