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簡字第16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簡字第163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韓邦財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魏釷沛律師
- 被告
- 德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兼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院認本件有調查證據之必要,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前述時地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