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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桃簡字第294 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蘇昭蓉蘇昭蓉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嘉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桃簡字第294 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6 月30日下午5 時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肆萬伍仟參佰玖拾伍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7 紙,詎原告屆期提示,竟未獲付款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影本 7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原告此部分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另關於被告公司業已清算完畢一事,按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雖清算人將結算表冊送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後,向法院聲報,亦僅屬備案性質,公司仍應於清算人依法定程序辦理清算完結,將結算表冊文件送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解除其責任後,法人資格始歸於消滅。倘清算人之職務在實質上尚未終了而先向法院聲報清算程序終結,縱經法院准予備查,亦應認為清算程序尚未終結。本件訴訟尚未終結,從而被告公司之現務尚未了結,應認為清算程序尚未終結,其法人格仍繼續存在。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 1項第3 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昭蓉

  書記官 楊文雄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文雄

法 官 蘇昭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票號   │發票日│  發票人  │  票面金額  │提示日│
│號│          │      │          │ (新臺幣) │      │
├─┼─────┼───┼─────┼──────┼───┤
│一│CA0000000 │930501│嘉陞科技股│   59,125 元│930503│
│  │          │      │份有限公司│            │      │
├─┼─────┼───┼─────┼──────┼───┤
│二│CA0000000 │930501│同上      │   59,125 元│930503│
├─┼─────┼───┼─────┼──────┼───┤
│三│CA0000000 │930501│同上      │   62,000 元│930503│
├─┼─────┼───┼─────┼──────┼───┤
│四│CA0000000 │930501│同上      │   62,000 元│930503│
├─┼─────┼───┼─────┼──────┼───┤
│五│CA0000000 │930501│同上      │   59,125 元│930503│
├─┼─────┼───┼─────┼──────┼───┤
│六│CA0000000 │930422│同上      │   71,400 元│930504│
├─┼─────┼───┼─────┼──────┼───┤
│七│CA0000000 │930422│同上      │   72,620 元│930504│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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