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桃簡字第294 號
宣示判決筆錄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嘉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桃簡字第294 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6 月30日下午5 時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肆萬伍仟參佰玖拾伍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7 紙,詎原告屆期提示,竟未獲付款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影本 7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原告此部分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另關於被告公司業已清算完畢一事,按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雖清算人將結算表冊送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後,向法院聲報,亦僅屬備案性質,公司仍應於清算人依法定程序辦理清算完結,將結算表冊文件送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解除其責任後,法人資格始歸於消滅。倘清算人之職務在實質上尚未終了而先向法院聲報清算程序終結,縱經法院准予備查,亦應認為清算程序尚未終結。本件訴訟尚未終結,從而被告公司之現務尚未了結,應認為清算程序尚未終結,其法人格仍繼續存在。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 1項第3 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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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票號 │發票日│ 發票人 │ 票面金額 │提示日│
│號│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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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CA0000000 │930501│嘉陞科技股│ 59,125 元│930503│
│ │ │ │份有限公司│ │ │
├─┼─────┼───┼─────┼──────┼───┤
│二│CA0000000 │930501│同上 │ 59,125 元│93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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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CA0000000 │930501│同上 │ 62,000 元│930503│
├─┼─────┼───┼─────┼──────┼───┤
│四│CA0000000 │930501│同上 │ 62,000 元│930503│
├─┼─────┼───┼─────┼──────┼───┤
│五│CA0000000 │930501│同上 │ 59,125 元│930503│
├─┼─────┼───┼─────┼──────┼───┤
│六│CA0000000 │930422│同上 │ 71,400 元│930504│
├─┼─────┼───┼─────┼──────┼───┤
│七│CA0000000 │930422│同上 │ 72,620 元│93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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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