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簡字第34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簡字第341號
- 原告
- 巨原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黃文明律師
- 被告
- 張婷婷即晉維工程行
- 兼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六月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簡字第34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六月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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