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簡字第34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簡字第341號
- 上訴人
- 張婷婷即晉維工程行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巨原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8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應具狀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上述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之規定,於簡易案件之第二審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98年8 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狀及繕本,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即駁回上訴。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1 條第1 項第3款、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