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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簡字第34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溫祖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簡字第341號

上訴人
張婷婷即晉維工程行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巨原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98年度桃簡字第341 號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8年11月2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足憑,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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