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簡字第4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簡字第465號上 訴 人 雙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5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5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昭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楊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