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簡字第78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簡字第789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鴻圖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整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簡字第789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整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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