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簡字第8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簡字第856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施雪敏即捷星企業社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被告施雪敏即捷星企業社、被告丙○○之住址「住新竹市竹北市○○○街31號2 樓」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住新竹縣竹北市○○○街31號2 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維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楊文雄